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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谢某诉深圳××商贸专修学院教育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所车力宇、曾峭峰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活动。
【案情简介】:
原告:谢某
被告:深圳××商贸专修学院,法定代表人施某
谢某是初中毕业生,在等待录取通知书时收到了深圳××商贸专修学院的录取通知,通过学校的广告、简章了解到,该学院是经过广东省高等教育厅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学院在招生简章称与武汉大学、华中理工大学等高校联合办学。谢某于2004年8月20日交纳报名费50元及8月26日交纳第一年学费9276元后就读于此学校。后发现招生简章中含有虚假宣传承诺的成分,不过为了念书勉强在该校就读。2004年9月21日晚谢某在宿舍被在校学生殴打后,次日向学校反应后回家退学。谢某父母得知后向深圳市公安局宝岗派出所报案。宝岗派出所对案件进行调查证实谢某被殴打的事实。
【当事人诉讼主张】
谢某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其被殴打后学校称学生的行为与学校无关,且不同意谢某退学。谢某作为一名中学生,在离开父母入校就读期间,深圳××商贸专修学院作为一所封闭式管理的全日制寄宿学校,应当承担起照顾、管理、教育、保护等义务,但被告并没有履行职责,管理非常混乱,在原告就读仅二十多天时间内就发生了针对其殴打勒索的行为,虽幸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存在安全隐患,对原告的人身损害应负违约责任。另一方面被告在刊登、散发招生广告中作虚假宣传、承诺,原告读书的目的也是无法实现,要求转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学杂费9276元、报名费50及赔偿一年的损失费9000元和初中毕业证。
被告辩称,原告被同学殴打是事实,第二天学校就对打人的学生进行处罚了,并且叫打人学生的家长对原告进行了医药费赔偿。原告被打后就回家不到学校上课,没有办理任何退学手续,根据相关规定,必须有一定的理由,并办理相关的手续才能退还学费;原告的中学毕业证应该退还。
【审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交钱给被告并在被告学校就读,原、被告之间达成教育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履行合同过程中在招生简章称与武汉大学、华中理工大学等高校联合办学,但均没有与以上学校达成联合办学的协议,存在虚假广告事实,是原告没法实现预期的教育目的,且原告在校就读期间因被告管理不严导致原告在校被殴打致使原告不能正常上学,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最后判决被告深圳××商贸专修学院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谢某报名费50及学费9276元;退还原告谢某的初中毕业证书。
一审判决后,被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方面和法律是用发面均有错误,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向原告给付一定数额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