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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销售品牌服装协议提前终止,责任谁负?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2008)MS492-819-1399号档案资料编写。
【案情简介】
【本案焦点】
1、联销协议书的提前解除,责任在谁?是否属于约定解除的情形,是否存在一方违约的情况?
2、被告是否应退还75000元保证金?
3、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垫付的专柜管理费8867元?
【相关法律知识】
一、合同法律约束力的相关理论
(一)合同法律约束力的概念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应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从成立时起,对当事人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合同法律约束力的表现
二、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我所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后,仔细查阅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和被告的答辩状及其他相关材料,认为联销协议提前终止完全系被告的原因所造成的,原告履行完毕退回剩余服装的义务后,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证金;原告以被告的名义与吉林xx购物中心签订的联营经营合同书,被告是该合同的主体,应承担合同约定的支付专柜管理费的义务,原告在垫付专柜管理费后,被告应偿付相应数额的款项给原告。
基于上述分析,我所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联销协议提前终止完全是被告造成的,原告没有任何过错及违约行为。因此,原告不承担任何责任。协议终止后,原告在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义务后,被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退还保证金。
二、原告以被告的名义与吉林xx购物中心签订联营经营合同书,被告作为该合同主体的一方,应支付原告垫付的专柜管理费。
原告按照联销协议书的约定以被告的名义与吉林xx购物中心签订联营经营合同书,该合同的主体是被告而非原告。被告作为该合同的主体应承担支付专柜管理费的义务。原告在垫付专柜管理费8867元后,被告应支付相应数额的款项给原告。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采纳了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75000元,并支付原告垫付的专柜管理费8867元。
【案件启示】
在实际中,我们经常碰到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情形。一般而言,对此类情形的处理,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处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则根据双方是否对合同提前解除有过错或违约行为,并以此作为判断标准,最终确定双方责任。
为避免合同提前解除责任约定不清,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提前解除的责任承担,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双方的权益,避免出现此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