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日尚律师
深圳19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交通事故、离婚、商品房买卖。
周新忠律师
深圳15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建设工程、房地产、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刑事辩护。
梁伟东律师
深圳20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跨境投融资并购重组、房地产、家族传承与遗产管理、重大民商事诉讼 13808800303
赵启太律师
深圳18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复杂疑难案件,公司(基金)、合同纠纷、房地产、刑事辩护
【案例】 1991年8月,黄某(男)和石某(女)登记结婚,1992年8月生下一男孩黄小小,黄某和石某因工作关系两地分居聚少离多,导致夫妻感情日益疏远,石某无法忍受夫妻长期分居的状态,2011年8月,石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法院判决黄某承担孩子黄小小上大学期间的所有费用。(2010年9月黄小小开始上大学,期间所有费用均由黄某承担。)黄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承担黄小小上大学期间的所有费用,黄某认为孩子已经年满十八周岁,自己已经没有抚养的义务,加上自己身体不好,经济拮据,无法承担孩子大学期间的高额费用,要求孩子大学期间通过勤工俭学或者申请贷款完成学业。黄某和石某对家庭财产没有争议。
【本案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黄某对已经年满十八周的儿子黄小小要不要承担抚养的义务?
【律师意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父母抚养孩子的义务截止到孩子十八周岁。孩子超过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孩子上大学期间的费用,父母已经没有法定支付的义务。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孩子超过十八岁,尚需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是:“孩子尚在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孩子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如果不是以上原因,父母对于超过十八周岁的孩子就没有抚养的义务。本案黄小小超过十八周岁,已经完成高中学历,身体健康,已经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黄某没有给付黄小小在大学期间学费的义务。当然,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和社会伦理角度来讲,父母有条件愿意资助子女继续接受教育,给予子女一定经济帮助的,符合情理,可以提倡。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判决准予黄某和石某离婚;驳回石某要求黄某承担孩子黄小小上大学期间的所有费用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