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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所(2009)MS597-1488-2407号档案资料编写。
【案情简介】
黄女与麦男于2001年登记结婚,2002年生育了一名女儿。婚后不久,麦男便独自去偷欢,与谭女产生婚外恋,并于2005年悄悄地办理了结婚登记。2006年,麦男又与谭女偷偷地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不幸的是,忠贞的黄女获悉麦男的出轨行为后大为恼火,夫妻感情由此开始发生恶化,一发不可收拾,并自2008年中开始分居生活。“冷静期”过后,黄女还是觉得闹心和忍无可忍,其间伴随她是每晚的恶梦连绵,想起曾经的山盟海誓——“爱您一万年......”,就越发感到水深火热,没齿无忘,于是一纸诉状把麦男告上法庭,请求判令离婚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本案焦点】
一、黄女与麦男的感情是否已破裂,应否准予离婚?
二、麦男应否向黄女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相关法律知识】
一、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monogamy)亦称“单偶婚”、“个体婚”,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及制度。它由对偶婚发展而来,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与之相对是polygamist (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婚姻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
二、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
1、请求及承担责任的主体
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主体只能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且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仅为无过错方的配偶。该请求权必须与离婚诉讼合并使用,不能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请求损害赔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无过错方是被告并且同意离婚的,则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损害赔偿;若被告既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被告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2、过错的内容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承担责任的内容
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的具体赔偿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苦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予以确定。
【律师代理意见】
我所律师接受黄女的委托后,经过认真了解和分析案情,认为由于麦男的重婚行为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黄女请求离婚及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并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一、麦男婚后不久便产生出轨行为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极大亵渎,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黄女为此起诉离婚合情合理合法。二、麦男的不忠行为给黄女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内心创伤,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唯一过错,应依法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女与麦男依法进行了婚姻登记,其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麦男有不忠实于夫妻感情的行为给黄女造成了精神痛苦和内心创伤,且麦男也同意离婚,应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对黄女起诉离婚及要求麦男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于是作出了准许黄女与麦男离婚,麦男向黄女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及女儿抚养、财产分割等判决。
【案件启示】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一方违反该义务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本案中,麦男视婚姻关系为儿戏,婚后不久即另觅新欢,还登记重婚,一方面暴露了其生性风流定力脆弱的本质,同时也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蔑视与严重违背。虽然在人性需求上乃可以理解,但是于道德法律上着实该谴责及惩罚。于是乎,麦男赔了夫人又折金就是理所当然的了。夫妻和谐是家庭和谐的基础,而家庭和谐又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大力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建设和谐夫妻与和谐家庭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