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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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建设工程,房地产,城市更新。
林国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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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婚姻家庭、房地产、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
魏李刚律师
深圳7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合同纠纷、继承纠纷等
程清秀律师
深圳18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房地产、合同、公司法、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近日,不少当事人向国晖婚姻家庭部律师咨询同一个问题:当初离婚时,法院判决孩子归对方抚养,但由于各种原因对方经济条件变差或者因为组建了新的家庭对孩子不再那么的好,当事人想通过法律途径变更子女的抚养权,那么,变更子女的抚养权的法定理由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对此问题有明确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无论何种理由诉请变更子女的抚养权都需要原告方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不再适合抚养子女,所以,需要当事人在生活中多一个心眼留意并收集证据。当然,如果经济条件允许,聘请律师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是一个不错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