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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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知识产权。
杨振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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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重大疑难民商事纠纷解决,刑事辩护,行政复议诉讼,常年法律顾问、仲裁、合同、建设工程、公司法等
梁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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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三十多年的法律服务生涯,涉及各类民、刑、行政案件。现转型以非诉为主。资本运作、高科技项目投融资、重大资产重组及公司并购等相关事务。
梁伟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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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跨境投融资并购重组、房地产、数据合规、家族传承与遗产管理、重大民商事诉讼 13808800303
【案 例】 2011年9月,
热恋中的两人很快就去见了彼此的家长,双方的家长都觉得两人挺适合,就催促两人赶快结婚。但女方提出,按照老家婚俗习惯,必须收取结婚彩礼买些金银首饰才答应举办婚礼。10月3日,男方爽脆地拿出8万元交给了女方家长,10月20日双方各自举办酒席,之后共同生活,但始终没有领取结婚证。试婚2个月后,
2012年初,王先生向吕小姐提出归还8万元彩礼的要求,但女方称,“哪有送出去的东西可以要回来的道理?”坚决不同意将钱返还给王先生。无奈之下,王先生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焦点】彩礼可否要求返还?
【律师意见】 在一方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向对方支付了彩礼,现双方感情出现问题,欲分手或离婚,有以下情形的之一,一方要求对方返还给付的彩礼,对方应当返还:(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该8万元是女方提出要求后男方拿出的,结合两人认识的时间及举办酒席的情况,可以认定该8万元是为缔结婚姻关系所给付,应认定为彩礼。考虑该彩礼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消耗、同居关系存续时间等实际情况,法院酌情判决由女方返还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