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启太律师
深圳18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复杂疑难案件,公司(基金)、合同纠纷、房地产、刑事辩护
赵瑞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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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涉外法律,商业、房地产、涉外的公司法律以及婚姻家事方面的法律服务
潘怀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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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涉外类法律事务、房地产、海事海商。
梁玉珍律师
深圳7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公司治理(股权纠纷、劳动纠纷)、涉外商事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继承纠纷等。
【案情】
郑某(男)与王某(女)离婚纠纷,已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离婚,但郑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表示不服,原因是双方婚后购买了一套房产,购买价为75万元,首付款中的30万元由郑某的父亲
【法院判决】
判决郑某与王某离婚,房产归郑某所有,郑某补偿王某45万元。
判决下达后,郑某表示不服。因为房产的增值部分,包含个人财产的增值和共同财产的增值,法院将增值部分全部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割,其实侵犯了郑某的财产权利。故郑某委托国晖婚姻家庭部律师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本案中房产增值部分的财产性质怎样界定?
【律师观点】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房产的增值,属于自然增值,所以个人财产的增值部分,也是个人财产。本案中法院认为房产归郑某所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对于补偿金额的计算有误,应当分别计算出郑某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别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的部分,才能进行分割。本案中夫妻共同支付的房款为15万元,房产增值一倍,那么相对应的增值部分也是15万元,相加共30万元,二人平均分割,郑某应补偿王某15万元而不是45万元。因此深圳市中院的终审判决是存在问题的。
我所律师就上述观点,依据《民事诉讼法》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
本案再审申请已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并指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法院对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非常重视,至2013年4月1日,已就本案的焦点问题已经过三次庭审,目前尚未审结。
【相关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