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颇有姿色的女士抱着3个月大的男婴来到国晖婚姻家庭部求助。事情是这样的:该女士和一位年逾半百的富商保持了长达3年的性关系,但并未同居。该女士怀孕并且得知是一个男孩时,富商请求该女士把孩子生下来,并答应会给该女士和孩子一个安稳的居住环境和经济条件,于是该女士就把孩子生下来了。但不幸的事情发生了,该富商在该婴儿3个月大的时候则遭遇车祸不幸去世,但该富商答应给该女士的所有承诺并没有兑现。并且该富商的遗产已经被该富商的其他继承人全部继承。
怎么办?作为人们眼中的“小三”,法律并不保护她权利。也就说,该女士是无法通过合法途径从该富商的身上获取利益的。但是,该女士生下的小孩则有权通过合法途径从该富商身上获取利益。因为,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权利,包括继承权。也就是说,该女士的小孩与该富商的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继承权。现在该富商不幸去世,留下几亿人民币的遗产,该女士的小孩完全可以该富商的子女的名义继承该富商的遗产。
因此,我们给该女士出主意,则她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对该富商的其他继承人提起继承之诉。这让该富商的其他继承人感到莫名其妙,怎么会有一个私生子?此案未完待续。
附:①《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②《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