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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伤残级别,精神损害赔偿金难获赔
【案情简介】
肖某某起诉邱某某、太平洋财险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连带赔偿肖某某医疗费10000元、后续治疗费30000元、误工费10200元、护理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0元、营养费18000元、交通费6000元、住宿费4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合计人民币143200元2、两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邱某某辩称,1、原告肖某某请求支付的赔偿费用应由太平洋财险公司负责支付;2、医疗费用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以实际发生为准,多起诉的医疗费不予认可;3、后续治疗费没有医院证明也没有鉴定结论确定是必然发生的,不予认可;4、营养费没有事实依据,不予认可;5、精神损害赔偿费也没有事实依据,不予认可。
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辩称,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的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商业险的部分对原告肖某某不存在直接的赔偿义务;2、对于原告肖某某所诉请的具体赔偿项目的金额,就医疗费部分在一审终结前实际增加的费用予以答辩,其他增加的项目不予答辩。3、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争议焦点】
没有伤残级别,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否可获赔?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肖某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因原告的治疗尚未终结,伤残程度没有鉴定,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被告二太平洋财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对被告一的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出判决如下:
一、原告肖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的应得赔偿款总额为人民币29053.32元。
二、被告二太平洋财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肖某某人民币29053.32元。
三、被告一邱某某对被告二太平洋财险公司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肖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原告肖某某向法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是由于肖某某医疗尚未终结,没有具体的伤残级别,肖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到的精神损害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没有客观的量化标准,因而,法院未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合理合法的。在深圳的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金是根据伤残等级来确定的,拾级伤残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为10000元,每增加一个级别,精神抚慰金增加10000元,一级伤残和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为100000元。
(本案例根据囯晖所(2008)MS234-561-950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