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索赔遇迷局,自杀,意外?孰确定
概述:一起人身保险索赔案例,一审法院以被保险人系自杀为由判决原告败诉,我所王平聚律师代理原告提出上诉,认为被保险人死亡原因不明,究竟是自杀还是意外应当由保险公司举证,法院最终因保险公司无法证明被保险人死因为自杀判决我方当事人胜诉,获得保险赔偿金。
基本案情:
王强 ,男,62岁,患晚期胃癌。2004年3月12日,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一份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费人民币988元,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人民币800000元,保险金受益人为王强之女王莉珊,保险期限为一年。2004年7月份,王强因病入深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月28日早晨6时,护士为其例行抽血离开,嘱其妻李娟按压进针口,其妻压好后去洗手间时,王强从三楼病房窗口坠落于二楼平台,急救无效死亡。李娟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要求,保险公司以王强系自杀为由拒赔,王莉珊遂起诉至福田区人民法院。
一审败诉:
案件由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原告委托深圳某律师事务所代理,被告由公司内部法务职员代理。原告方主张王强系意外坠楼死亡,并提供如下证据:1、深圳市公安局翠竹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死亡事实;2、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居法医检验证明,证明死者系从高处坠落致颅脑损伤而死。被告方保险公司辩称:一,被保险人王强系跳楼自杀,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二,原告王莉珊称“不慎坠死”与事实不符,没有事实根据。并提出如下证明材料:1、江西省永修县医院的手术记录单:证明保险前被保险人就患有胃癌;2、住院病案首页;3、深圳市人民医院回复;4、深圳市人民医院医生郑瑾、游素容出具的证明;5,对游素容的调查记录;6、对护士长调查记录;7、对保安肖伟的调查记录;8、对保安董兆辉的调查记录;9、对冯警官的调查记录;10、对徐丽莹法医的调查记录;11、照片若干张。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材料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材料1予以确认,对其它材料不认可,一审法院采信了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1、2,但恰恰是原告提供的“情况说明”材料上载明,深圳市公安局翠竹派出所于2004年7月28日接报案后派员赶赴现场,经调查确认死者王强因不堪病患困扰,留下遗书,跳楼自杀,死因无可疑。结果法院在认定王强系自杀的基础上作出驳回原告诉求的判决。一审完全败诉。
二审胜诉:
一审败诉后,王强之妻李娟找到了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王平聚律师代理此案,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理由如下:原判仅依翠竹派出所向分局指挥中心的《情况汇报》认定被保险人系自杀,过于草率。本案中,《情况汇报》是翠竹派出所接警后在案发现场据医务人员声称王强系跳楼自杀,而后向分局指挥中心作的即时汇报,该《情况汇报》与事实相悖。其一、案发时并无任何医务人员在现场,医务人员的陈述只是猜测,不具真实性和证明力,并极有可能是为逃避法律责任而作的倾向性陈述。其二,警方也未对此事件作深入调查,只是在排除凶杀的可能性后,认为不属于刑事侦查范围,便向指挥中心作出了书面汇报,此书面汇报属于内部通报的资料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三,唯一证人李娟证明被保险人是意外坠楼的,当时她在卫生间听到了呼救,医院的医务人员也听到了尖叫,事实上,当天被保险人是因刚做完热疗觉得闷热难忍而坐上病房三楼窗台不慎坠楼的,属意外身亡。保险公司提出出两点答辩意见:其一,王强患胃癌晚期,曾有遗书,有自杀动机。作为公安机关,对本案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经调查出具的《情况汇报》是客观公正不带任何偏袒的。其二,上诉人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王强系意外坠楼死亡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二审过程中, 2005年6月3日,应上诉方律师的要求,翠竹派出所出具了“关于王强死因《情况汇报》的补充说明”。此补充说明载明现场法医鉴定死者系高坠死亡。至于是自杀还是意外,还在调查当中。并明确说明了《情况汇报》属于公安内部汇报资料,不能作为其它用途。2005年11月25日,在收到法院询函后,翠竹派出所回函至法院明确说明此案调查结果只是排除他杀,但是无法确定死者是自杀还是意外坠楼。
法院认为,此案事实为王强系从高处坠地致死,死亡原因是自杀还是意外已经无法查明,而保险公司应对王强自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据此,终审判决:撤销原判;由保险公司向受益人王莉珊支付保险金800000元。案件在二审中反败为胜。
案件评述:此案案件事实并不复杂,当事人坠落致死,在排除他杀之后,只有两种可能性,要么是跳楼自杀,要么是意外坠下,而当时没有任何现场目击证人,故保险公司要想证明是自杀是几乎不可能的,这样保险公司就应承担举证不能而败诉的不利后果。同时,高坠既然不能证明是自杀,那就是意外身亡,这是不证自明的,故王莉珊只要能初步证明王强系意外身亡就够了。一审律师犯下了很低级的错误,竟将反映自杀事实的“情况汇报”作为证明材料提交法院,这就等于向法院自认了自杀的事实,故败诉。二审中律师抓住了案件的两个关键点,一是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新的证据推翻自杀的初步事实,尽管也不能完全证明系意外身亡,但此时的案件事实已处于不能查明的状态。二是以合同与法律为依据,阐述保险公司应承担自杀事实证明不能的举证责任。这样,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就有了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