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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
周旭垫资纠纷再审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涛,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猛。
委托代理人:黄秀亭。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旭。
委托代理人:梁勋省,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桐柏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金学梅,任该服务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孙猛。
委托代理人:黄秀亭。
申请再审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保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旭及一审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桐柏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桐柏营销部)垫资纠纷一案,周旭于2007年3月29日向桐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泰康保险公司及其桐柏营销部连带返还垫付款88775.19元。桐柏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4日作出(2007)桐民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泰康保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4月10日作出(2008)南民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泰康保险公司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5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0091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诉人泰康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猛、黄秀亭,被申诉人周旭的委托代理人梁勋省、原审被告桐柏营销部的委托代理人孙猛、黄秀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7年7月16日,一审原告周旭起诉至桐柏县人民法院称,因筹建泰康保险公司桐柏营销部,共垫支60000元,请求泰康保险公司及其桐柏营销部偿还垫支款60000元及利息。在庭审中,周旭将诉讼请求变更为88775.19元及利息。
泰康保险公司辩称,双方系劳动关系,周旭无权垫支。桐柏营销部的开支有严格的比例限制,并应由公司审核。周旭离任未经审计,应严格按审计处理。
桐柏营销部辩称,无答辩意见,按公司意见处理。
桐柏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2年7月1日周旭受泰康保险公司委托筹建桐柏营销部,该营销部于2002年7月26日在桐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周旭任该营销部负责人至2004年11月。期间泰康保险公司并未给桐柏营销部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及拨发办公经费,而是委托周旭先行垫资。周旭共垫支68163.24元。其中司法会计鉴定机构认定的合法开支为53383.24元。另有14780元分别为安装宽带400元、开业庆典支出8080元、购置办公桌椅6300元。上述宽带及办公桌椅至今仍由泰康保险公司桐柏营销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