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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张某在自家门口卸土时与本村的王某等人发生争吵,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王某、李某、杨某将张某的脸部抓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张某住院治疗15天,花费医疗费,出院后在盖津店诊所花费医疗费,损伤治疗鉴定费。上述事实有医疗票据、出院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
【律师代理意见】
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双方因原告卸土问题发生纠纷时,应该采用正常渠道解决纠纷,双方的打架行为是错误的。三被告王某、李某、杨某在打架过程中致张某受伤有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三被告应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件处理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三被告张某、李某、杨某支付张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6000元。
二、驳回张某的其它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