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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看管不力致孩子掉牙被诉
【案情】
小梅在学校上课的时候,由于老师不在场,几个孩子玩闹的时候,同学小张压倒了小梅,小梅门牙被撞掉一颗。小梅的家长认为学校没有尽到看管孩子的责任将某小学和小张的监护人同时告上法庭。
【争议焦点】
谁承担赔偿责任?
小梅的妈妈李女士说, 2009年3月18日下午上课时,由于没有老师在场,小梅被小张压倒在地并磕掉门牙一颗,经医生诊断该牙齿不可再生。对于一个女孩儿来说没有门牙或装个假牙将是终生遗憾,且影响到了诸多社会活动,精神上的打击无异是沉重的。但经与校方和小张监护人多次谈赔偿事宜都没谈妥。所以只好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小张的监护人和该小学赔偿小梅医疗费、交通费、后期诊疗费、辅助器具费及相关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30000元。
小张的爸爸梁先生说:小梅与小张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上舞蹈课期间,因值班老师不在场以致小梅受伤,是脱岗失职行为。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中存在严重过错,应由学校依法承担责任。
该小学答辩说:学校不应该承担责任。事情是发生在放学课外活动时间,而不是发生在课堂上;小梅与小张的行为属于自己个人行为,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在责任划分上,学校、教师在学校中多次讲安全,已尽到了教育义务。而且小梅要求赔偿数额过高。
【案情认定】
经审理查明,小梅与小张均系某小学三年级学生。
案件在审理中,小梅于
法院认为,小张在课外舞蹈训练中因自己的侵害行为致使小梅受伤,其行为存在过错,小张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小学对于其校内学生,应尽其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校方疏于管理,亦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对于小梅要求某小学、小张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后续诊疗费、安装假牙的器具费及相关费用14674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小梅要求某小学、小张承担精神损害赔偿15326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力,不予支持。
【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之规定,判决小张的法定代理人梁先生赔偿小梅医疗费241元、交通费265元、后续诊疗费、安装假牙的器具费及相关费用14168元,以上款项共计14674元;惠济区某小学对上述赔偿款项14674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