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案情
德兰集团与盛荣希望在近期内恢复2004年6月以德兰集团的名义对宏安原股东百货总公司、九洲房地产的诉讼,目的是主张撤消德兰担保责任。
二、律师建议
1、恢复2004年6月以德兰名义对宏安原股东百货总公司、九洲房地产公司的诉讼是切实可行的。只要德兰集团申请法院追加被告或修改起诉状,把所有的自然人股东加进来,人民法院中止的理由就失去原有的基础,诉讼程序就得恢复。
2、主张撤消德兰担保责任的理由主要有:
1)百货总公司不具有签约的资格,及不实的工程款债务。误导德兰集团,德兰受到欺诈,
2)主合同未生效,担保合同也未生效。
3)控制宏安公司的是盛荣而非德兰,所以合同主体已经变更,德兰应免除担保责任。
4)重组后并未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担保期限是否已过。
6)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对抗债务人。
3、百货公司与德兰、九洲公司的案件中,德兰集团可以该合同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为由提出抗辩。因为在该合同中,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是宏安重组事务的完成。但至今,宏安的重组事宜并没有落实到位,双方并没有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因此,该重组并没有真正得到实现。依重组协议,德兰只有在宏安重组成功后,才能承担起担保该协议履行的义务。因此,现在百货要求德兰承担担保责任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