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四强律师
深圳16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法律顾问、经济合同纠纷、股权投资、建筑工程、婚姻、公司法务、刑事辩护等。
庄展坤律师
深圳18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和刑事诉讼。
陈燕梅律师
深圳22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建筑工程纠纷、国际贸易、国际物流、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纠纷
李桂梅律师
深圳15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公司法律服务:公司改制、公司IPO、重组并购、股权激励、私募基金等。私人法律服务:债券债务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及继承纠纷等。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
设立条件:
(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需要行政机关审批的,须得到批准机关的批准。
设立申请材料:
一、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四、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报经审批的提交);
五、外国(地区)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六、外国(地区)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原件;
七、机构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八、机构驻在地址使用证明;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