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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经常遇到向被告邮寄送达的案件,对该类案件法院大都采用普通程序审理。这既延长了诉讼时间增加了诉讼成本,也不完全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笔者曾有与法院沟通,依法说服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例。其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在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的第八条规定:向被告无法送达的案件,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该规定并没有说向被告邮寄送达的案件,应采用普通程序审理。因为邮寄送达的案件与普通程序审理没有必然的联系,只要被告能按时到庭应诉,就不属于“无法送达”的情形。另外,能够邮寄送达的案件,一般是被告地址明确,法院可以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只是为了节省诉讼成本才适用邮寄送达的方式,故不属于司法解释中的“无法送达”。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对被告的送达地址有证明的义务,只要能够采取一定的方式通知被告,且被告能按时应诉的,就不影响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