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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按照案件性质不同,可以分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和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财产案件受理费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确定,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则按照一定法定标准收取。申请费是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时,按照规定依法交纳的费用,如财产保全申请费、支付令申请费等。另外在诉讼中还有其他一些费用,如勘验费、鉴定费等。当事人交纳费用有困难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从上述对诉讼费用的法律规定来看,诉讼费用的承担不属于诉讼请求中的一项内容。
一般来说,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方面的争议,诉讼费用的负担不是单独的诉讼权利。因此,把诉讼费作为诉讼请求,法院是不应当审理的。诉讼费用的负担是与诉讼后果相联系的,诉讼费用的最后负担并不是由当事人请求的,而是法院依据诉讼结果和收费规定依法作出的。在民事诉状上,当事人总会习惯地把诉讼费用的承担作为一个请求提出来,多半是给法院一个提醒或期盼,并不是独立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