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转让股东书面通知中的“转让事项”及其有效性
拟转让股权的股东负有向公司的其他股东通知的义务,其应当双书面形式将“转让事项”通知其它股东。其中“转让事项”应当包括拟转让股权的股东与第三人拟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基本条款,如转让价格、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等。
那么如何认识“转让事项”中的条款呢?
其是否可理解为实质的、最终的条款呢?
如果是最终的、实质的条款,则不应是“拟”转让的条款,既是“拟”转让的条款则又好像是“非最终的条款”。既非最张条款,其他股东如何判断并先例优先权?
如果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权,则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否与第三人签订一个和“ 转让事项” 不同的转让合同,如此,则其他股东的优先权又如何行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