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另一个问题
公司一股东向第三人转让其股权,在征求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见时,其他股东可否附条件的提出意见?
因为,如果向第三人转让,则原公司的股权结构不会改变,控制股东的地位单从比例上不会受到影响,但如果向其他股东转让股权,则原来的股权结构就会发生改变,因此,同意向第三人转让的股东完全有可能提出这样的要求,即如果向第三人转让,则同意,但如果由于没有达到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而造成由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购买股权”的话,则同意向第三人转让的股东也要求对转让股权的优先认购权。则应如何执行呢?
公司法规定“不同意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转让的股权”是赋予了“不同意的股东”的一项义务,但此义务并没有排除“同意转让”股东购买该转让股权的权利,因此,法理上应允许其购买。
因此,程序上公司法虽没有规定,但在出现“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因而“不同意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并欲购买时,还应有如下两步程序:
1)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决定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
2)由所有其他股东协商赎买比例,协商不成的,可用竞投的方式(好过按原出资比例的方式) 进行竞价确定购买人。 当然,实质条件是所有的交易条件对转让股东而言均应优于其向第三人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