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振东律师
深圳11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重大疑难民商事纠纷解决,刑事辩护,行政复议诉讼,常年法律顾问
韦四强律师
深圳16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法律顾问、经济合同纠纷、股权投资、建筑工程、婚姻、公司法务、刑事辩护等。
叶昌林律师
深圳8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民事诉讼、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汪帅律师
深圳16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法律事务,新三板挂牌上市法律事务,创业板上市、主板上市法律事务,并购重组法律服务,专利法律服务,商业秘密法律服务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可约定事项。 针对企业实际运作情况,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事项,企业应补充约定清晰,以确保双方在此类事项上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1、规章制度的约定。规章制度应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予以约定遵守的规则。
2、培训的约定。针对专项培训费用、技术培训,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需要提醒的是,违约金的数额不得漫天约定,以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为最高限制,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保秘责任和竞业限制的约定。主要是针对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4、工资计算与福利待遇的约定。工资是否包含加班费应当明确。福利待遇包括住房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子女教育等。对福利待遇应明确约定发放或扣除的内容,避免诉讼中对工资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