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丽萍律师
深圳11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主要从事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民商事纠纷解决,熟悉公司法、股权转让等业务,拥有城市更新及相关房地产案件经验及非诉讼类法律事务处理经验。
梁玉珍律师
深圳8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公司治理(股权纠纷、劳动纠纷)、涉外商事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继承纠纷等。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库入库律师。
廖日尚律师
深圳20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交通事故、离婚、商品房买卖。
梁伟东律师
深圳21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跨境投融资并购重组、房地产、家族传承与遗产管理、重大民商事诉讼 13808800303
起诉权、上诉权、申请再审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最基础的诉权,对当事人行使诉权给予支持保护。理论上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应该不受限制或者少受限制。虽然各国法律都对当事人各种诉权的行使有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对行使期限往往有明确规定,但这是出于保护当事人私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公益价值衡量的结果。总之,对当事人正当的诉权行使给予支持是诉权理论的基本点,而不能本末倒置。同样,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也应该遵循上述法理。只要法理没有明文禁止当事人的再次申请,在申请再审期限内,当事人以同一事由再次申请亦应当得到保护。另外,从司法实务中看,申请再审人撤回再审申请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可能是出于诉讼成本的考虑,有的可能是双方已经达成初步和解意向,还有的可能是基于证据准备的不充分等原因。如果因此导致申请再审权利的丧失,显然不利于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充分保护,可能引发当事人的“无限再审”、“无限申诉”,违背了立法解决“申诉难”问题的本意。
因此,申请再审人撤回再审申请或按撤回再审处理后又以相同事由申请再审的,我们认为,只要在法定申请再审期间内再次提出的,人民法院不应以申请人曾撤回再审申请或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为理由,拒绝接受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只要在法院申请再审期间内再次提出的,无论是事由相同还是不相同,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当然,对于不同的事由,其法定期间也有所不同,应区别掌握。不能将曾申请而撤回或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作为期间中断、中止。
--引自《民事再审程序新问题裁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