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非违约方不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或定金
(2010-09-05 11:53:46)[编辑][删除]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非违约方为何不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或定金责任呢?(合同中有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
这个问题是合同法的核心问题之一。在大陆法系,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向着将来发生作用,而合同解除是溯及既往的发生效力,就像合同没有发生一样,一般要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而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将大陆法系的终止和解除放在一起,并且整个合同法第六章用终止代替了合同的消灭(应该是合同的消灭)。所以,我们理解起来就有困难。但有一点是明确的,不管是解除还是终止,合同约定的一些东西已经没有作用了,也就是非违约方要么继续保留合同的效力,要么解除合同。我国的合同法规定是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是不能再根据合同要求承担原来约定的违约金了,因为很明显,要求解除合同一方已经不想保留合同的效力了,而违约金、定金都是在合同有约束力的情况下才能请求的。但要注意,有些条款还是不会失去效力的,如解决争议的条款,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它都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