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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
1、 是一种法定权利。依据长生原因的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约定权利和法定权利。
2、 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依据作用的不同,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形成权、请求权与抗辩权。形成权是指“依权利人乙方之意思表示,使得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或生其他法律上效果之权利”(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页)当转让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时,优先权股东一旦行使优先购买权即可排除第三人的购买可能,并且凭自己单方的购买意思表示形成以转让人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为内容的股权转让合同,二无须转让人再承诺。此种法律关系和法律效果是依照权利人单方意志而产生的,符合形成权的基本属性,因此应认定股东优先购买权属于形成权。
3、 是一种期待权。依据权利实现与否,民事权利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4、 是一种专属权。依据权利与权利主体的结合程度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