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被公认为侵权损害赔偿中的难点。妥善解决医疗纠纷,有利于切实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科学技术发展。本文拟以侵权责任法为理论基础,尝试解答审判实务中所遇到的几个问题。
一、医患双方在诊疗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性质及其责任构成的要件 患者到医疗机构求医,以解决健康上的烦恼和痛苦,属于要约方;医疗机构运用医学原理和技术方法,按照医疗常规向患者提供具体医疗处置方式和服务,帮助患者实现目的,属于承诺方。通过医患双方默示的行为形式,双方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它符合订立合同要约与承诺的过程。 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尽到一个勤勉谨慎的同业者应尽的注意义务,以致发生了患者非医疗必需的损害后果,未能达到合同约定(明示或习惯性的)目标,它在违约的同时也侵犯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归结为一种侵权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侵害了对方的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的一方有权选择,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医疗侵权的受害人考虑到自己诉讼的实际情况,大半请求依据侵权行为责任处理。 医疗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相类似,又有自身的特点。 1、医疗侵权行为主体是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 2、医疗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考虑到举证的难易,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常规、是否符合专业的标准,应由医疗机构负举证责任。 3、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4、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所受的损伤后果有因果关系。
二、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法律适用 依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它无权规定人民法院对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审判工作。同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规定注重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属医疗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程序规范。虽然也规定医疗机构因医疗事故而应承担的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但这种规范不属于民事实体法规范,而属行政法律规范。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它将医疗纠纷简单地框定为医疗事故,对未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差错、非医疗过失的医疗意外排除在医疗赔偿范围之外,这显然有悖于民法的公平、公正基本原则。基于上述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司法解释中对医疗侵权引起的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明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赔偿原则、赔偿范围、计算方式,确定赔偿责任。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三、医疗侵权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 1、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保护医疗科技的发展。 2、科学分析患者原有疾病、过失医疗行为在损害后果中发挥的作用。 3、损害赔偿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4、实行实际损失赔偿与限额赔偿相结合的赔偿原则。
四、医疗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司法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与其他司法鉴定一样,均属“鉴定结论”这种证据。这种证据经过庭审的质证、认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的先决条件。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因其行为确有过错,且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彭建军律师:医学专业律师,具有国家执业律师、执业医师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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