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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机”事件的主要经过是:武汉女子胡菁10年前远嫁深圳,2009年2月9号在家突然昏迷,送进深圳第二医院重症监护室治疗,16号,胡菁的丈夫文某去病房探望的时候,做出了让人猝不及防的举动,他突然拔掉妻子身上的呼吸机,导致妻子迅速死亡,当天,文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深圳警方刑事拘留。杀妻还是爱妻?引发了社会众多关注和议论。
在接受采访时,记者提出了市民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假如在该男子拔掉呼吸机之前,该女子已经死亡,该男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彭律师表示,要回答这个问题,先弄清两个概念:死亡标准和犯罪未遂。
彭律师介绍说,死亡标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学的进步而不断地变化的。最初,人类社会以呼吸停止作为判断死亡的标准,后来演变为以心肺功能停止(即心跳、呼吸停止)为死亡的标志,这一标准至今已沿袭了数千年之久,目前我国就采用该标准。可是,该标准有时很难排除假死状态,有时病人的心跳和呼吸都已经停止,按照该标准判定为已经死亡,可是后来却“死而复生”。而医学研究表明,真正的脑死亡病人是无法复苏的,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承认了脑死亡标准。目前我国很多医学专家和法律人士都呼吁应对脑死亡尽快立法。
说到犯罪未遂,彭律师认为,所谓犯罪未遂就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导致其犯罪不能进行,使得犯罪的目标最后没有达成,就是未遂,相反,既遂就是犯罪的目标实现。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不是出于犯罪分子自己的意思而是出于意志以外的障碍。在实践中,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障碍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来自外界的客观障碍;来自犯罪分子自身条件或能力的障碍或限制;犯罪分子的认识错误或错觉。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就本案而言,如果司法机关最终调查并认定在该男子拔掉呼吸机之前,该女子已经死亡,则该男子构成杀人未遂,因为该男子的行为目标是致女子死亡,但事实上该女子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已经死亡,而行为人对此情形存在认识错误,进而实施杀人行为,此种情况即属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障碍使得犯罪的目标最后没有达成,是杀人未遂。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都是属于犯罪的形态,都要受到刑事制裁,只是才量刑时有所区别,对此,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通过上述分析,彭律师告诉记者,假如在该男子拔掉呼吸机之前,该女子已经死亡,该男子同样构成故意杀人罪。
(点评人:彭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