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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关于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的误解
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这是大量文献的基本观点,但本律师认为,这是一个错误。
1、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成立和生效采取分立制。分别设立在第二章和第三章
2、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成立用专条予以明确规定: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该条就九个字,没有任何多余的字句,说得斩钉切铁。而生效条款规定在第三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3、所以,应该将上述观点的成立要件改为生效要件。
罗马法对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为《法国民法典》所采纳。但《法国民法典》对实践合同的规定与罗马法有所不同,是将交付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而非成立要件。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的命题应该改为“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