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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经济犯罪嫌疑,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
发布时间:2016-08-23 1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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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房屋买卖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女,1966年10月15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栋xx房。
       被告陈男,男,1965年10月19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别墅。
       原告称:2007年6月28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由被告在深圳市龙岗区兴建房屋并转让给原告。被告保证房屋及土地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合法的独立、无瑕疵的产权,并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房屋转让价为320万元。付款方式为协议签订之日向被告交付100万元定金。协议还约定,若被告未能按时动工未能按时交楼,被告应无条件退还原告的全部款项。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于当天向被告交付了购房首期款人民币10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但被告收款后未办理任何建房用地手续,也未动工兴建房屋,被告多次信誓旦旦称不开工就退款,并赔偿利息损失的承诺也不兑现,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2.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人民币1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人民币15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被告确实是资金周转困难,并没有违约的故意;房屋买卖协议中没有约定利息的条款,被告无需支付利息。
      争议焦点
       被告能否与原告签订协议?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裁定: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中的被告称其在深圳市龙岗区兴建房屋出售,并以此为由与原告签订协议收取原告巨额购房款。但被告不享有该土地使用权,亦无他人准许其在该土地上建房,其不享有在土地建房的权利,而且被告实际上也没有在该处兴建房屋,其收取原告巨额款项又拒不返还。被告行为涉嫌虚构建房出售的事实骗取原告财产,有经济犯罪嫌疑,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法院对于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08)YHMS0227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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