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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物权的归属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发布时间:2017-05-26 10: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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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董甲,女,1981年10月30日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大厦xx室。
       被告一董父,男,1957年8月9日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xx村xx号,系董乙的父亲。
       被告二董母,女,1958年9月3日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xx村xx号,系董乙的母亲。
       被告三王某,女,1988年9月10日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xx路xx号,系董乙的妻子。
       被告董女,女,2012年11月6日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xx花园xx室,系董乙的女儿。
       原告诉称:2010年4月,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xx花园xx号房产,出于保留自身购房名额的原因,原告将涉案房产指定登记在现有产权登记人董乙名下。原告系涉案房产实际购买人,涉案房产全部购房款、中介佣金、过户税费等费用均由原告承担。涉案房产自原告购买至今,亦一直由原告居住。2016年1月4日,董乙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此后,被告方也确认上述房产为原告所有,但一直未能配合将涉案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深圳市龙岗区xx花园xx号房产所有权属于原告;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协助办理深圳市龙岗区xx花园xx号房产过户手续,将该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3.判令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及居间服务合同》及附加协议、补充协议、个人购房借款合同。购房定金及首付款收据等为证。
       被告方书面答辩称:被告方对本案的事实无异议,被告方愿意配合原告过户,只是由于路途遥远加上有未成年人,客观上不能。
      争议焦点
       谁拥有涉案房产的所有权?
      处理结果
       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董父、董母、王某、董女愿意在2017年1月10日前将登记在死者董乙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xx花园xx号房产转移登记至原告董甲名下。
      案例评析
       本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本案中,原告主张涉案房产全部购房款、中介佣金、过户税费等费用均由原告承担,其为涉案房产实际购买人,拥有涉案房产的所有权,提交了《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及居间服务合同》及附加协议、补充协议、个人购房借款合同。购房定金及首付款收据等为证。被告答辩称对本案的事实无异议,也愿意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最后,本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2191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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