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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的抚养权优先考虑随其生活时间较长的一方
发布时间:2017-01-17 10: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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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某,女,1975年6月11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东方街道xx园xx座xx房。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10月22日生,香港居民,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中心xx园xx座xx号。

       原告诉称:2008年被告在深圳导致原告怀孕时,答应注册结婚,但直至孩子杨小某出生后仍不肯结婚,并且不办其户口,也不支付抚养费。  六年来,原告独自抚养孩子,期间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小孩的抚养费,但是被告态度嚣张,不肯支付。现在,被告再次罹患癌症,而且不留遗产给孩子。恳请法院扣原告物业财产,支付孩子抚养费。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非婚生女杨小某的抚养权原告,被告按每月60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129600元。

       被告辩称:1.原、被告认识不久便开始谈恋爱,双方没有感情基础,被告平日主要在香港和东莞两地工作,仅是偶尔才与原告在深圳同居,因此被告有理由质疑与杨小某的亲子关系,被告曾多次向原告提出亲子鉴定请求,均被拒绝,现被告向法庭请求做亲子鉴定;2.若鉴定杨小某为被告女儿,被告强烈要求抚养杨小某;3.若被告不能不能获取女儿的抚养权,被告愿意根据女儿的实际需要和自身情况支付抚养费,但必须是按月支付。

      争议焦点
       杨小某是否属原、被告双方所生子女?
      处理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女儿杨小某由原告杨某某抚养,被告陈某某每月可探视小孩两次,原告杨某某应予以必要的配合;
       二、被告陈某某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某一次性支付小孩从出生至年满十八周岁的抚养费54000元;
       三、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非婚生子女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案中,被告质疑与杨小某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根据广太物司[2015]物鉴字第7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可以确认两人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考虑到杨小某出生后一直由原告照顾,已建立起深厚的母女感情,故法院判定原、被告的女儿杨小某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可探视小孩两次,原告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关于抚养费,根据双方的经济条件以及深圳的生活消费水平,法院酌情判定被告按每月25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考虑到被告是香港人,无法保证会在深圳长期居住,且被告名下有两套深圳房产,应有足够的支付能力,故对原告请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法院予以支持,即被告应一次性支付小孩从出生至年满18周岁的抚养费共计54万元(2500元×12个月×18年)。对于原告过高部分的抚养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八条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0612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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