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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有和好的可能,法院不予支持离婚
发布时间:2017-04-14 10:2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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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游某,女,1983年5月17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下梅林xx街xx花园xx栋xx房。
       被告张某某,男,1979年6月27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xx号xx房。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3年经自由恋爱与被告认识,于2006年3月28日于罗湖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09年1月24日生下儿子张小某。由于婚前及婚后一年双方两地分居,聚少离多,互相了解浅,导致婚后生活习惯、人生观、价值观均出现极大的差异;婚后不到2年,被告便有出轨行为,第三者更是找上门来讨个说法,之后至今得知出轨事件还有另外2件;自孩子出生到现在,被告极少主动关心孩子的成长以及孩子的心理需求,未做到一个父亲、丈夫的责任。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曾多次提出离婚,但被告却以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为借口不同意离婚。而实际证明,因夫妻双方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毫无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生活;2.婚生子张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基础深厚,2003年开始自由恋爱,恋爱四年登记结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孩子归男方抚养。
      争议焦点
       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完全破裂?
      处理结果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游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才可以判决离婚。
       本案中,原、被告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夫妻矛盾后未能及时沟通、解决,导致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但原告提出离婚无法定理由,又系第一次起诉离婚,双方应尽力维护家庭稳定,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的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2373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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