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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因履行离婚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可通过诉讼解决
发布时间:2018-04-09 11: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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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离婚协议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滕某,女,1982年7月6日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村xx号。
       被告陈某,男,1976年10月31日生,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x路xx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6月18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出现矛盾,双方经过考虑及协商,于2014年11月4日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1.婚生子陈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0元;2.双方居住的深圳市罗湖区xx小区xx单元的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人民币100万元;3.关于银行存款,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人民币100万元。双方协议离婚后,被告并没有按照离婚协议支付相应的补偿款及抚养费。原告认为,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应严格按照履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房屋补偿款100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银行存款补偿人民币100万元;3.被告支付原告自2014年11月起至2016年2月止婚生子陈xx的抚养费人民币160000元;2016年3月1日起至婚生子陈xx年满18周岁止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提交了离婚证、离婚协议、婚生子陈xx的出生证明等为证。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处理结果
       2016年11月4日,双方当事人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于2016年10月31日向原告滕某支付财产补偿金人民币1435000元;该款项是原、被告双方对于婚姻存续期间所有财产进行统计以后达成的分割协议(包括了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统计),已经不存在没有统计的其他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
       二、该调解协议为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次性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受该协议的约束。
      案例评析
       法庭调解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审判方式。在诉讼过程中,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法官主持调解,通过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从而终结诉讼。
       本案是离婚协议纠纷。《离婚协议》是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签订的,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未按照离婚协议支付婚生子的抚养费、财产分割的补偿款等,交了离婚证、离婚协议、婚生子陈xx的出生证明等为证。最后,双方在受诉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陈某同意一次性支付原告财产补偿金1435000元。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0225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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