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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王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法院调解离婚
发布时间:2018-04-12 10: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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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任某,女,1983年10月13日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小区xx单元。
       被告王某,男,1975年1月8日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小区xx单元。
       原告诉称:2007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而后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7月1日,双方在福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1月5日生育小孩王xx。婚后双方因性格、家庭关系及生活琐事等经常产生矛盾,尤其被告稍有不顺心的事情,就会对原告拳打脚踢,有时候还当着孩子的面,导致孩子对其极其惧怕。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王xx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元,直至小孩年满22周岁止;3.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xx街道xx花园xx单元的房产归原告使用;4.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交了结婚证、户口本、被告对原告实施家暴的报警回执、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等为证。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原、被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分配?
      处理结果
       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任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王xx由原告任某直接抚养,被告王某在小学阶段每年支付孩子王xx抚养费5000元(2017年的抚养费在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之后每年抚养费在该年年底前支付),中学阶段每年支付孩子抚养费8000元,在大学阶段每年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0元;
       三、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xx街道xx花园xx单元的房产归原告任某使用,今后因该房产产生的一切权利和债务由原告任某享有和承担,被告王某应协助原告任某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
       四、被告王某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搬离上述房屋;
       五、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及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承担,双方互不予以追究。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婚后矛盾重重,感情已经破裂,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调解无和好的可能,应准许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最终,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约定支付抚养费。该调解协议内容合法,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1241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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