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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另一方可起诉解决
发布时间:2018-04-27 10: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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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离婚协议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郭某,女,1976年11月1日生,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花园xx单元。
       被告杨某,男,1976年3月15日生,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路xx花园xx单元。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11月29日结婚并于2005年11月3日生育一子杨xx,因双方感情破裂,于2010年6月30日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协议约定:孩子杨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3日前支付3000元人民币抚养费,孩子的教育费由双方平均分担,并且约定原告名下的深圳市南山区xx花园xx单元的房产因被告经营公司需要而向平安银行抵押贷款的60万元借款从离婚之日起(2010年6月30日)到2028年11月28日的本息由被告付清,但是,被告在离婚后三年内经常逾期支付平安银行的贷款本息,榆树市双方于2013年10月23日签订了关于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如果逾期偿还平安银行贷款本息,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清平安银行的全部贷款本息,但是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还是多次逾期支付平安银行的贷款本息,导致原告的银行征信记录收到很大的影响。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一次性付清涉案房产的60万房屋抵押贷款剩余151期还款本息共计676698.44元;2.被告双倍支付2014年起至今拖欠的五个月抚养费30000元人民币;3.被告双倍支付2014年起至今16次逾期支付抚养费的款项共计48000元;4.被告预付其子杨xx教育费100000元人民币;5.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提交了离婚协议、补充协议、贷款对账单、平安银行交易清单等为证。
       被告辩称:关于房屋贷款问题,自2013年10月份以来,被告已足额支付了房屋房屋贷款,不存在延期的行为。被告提交的转账记录及银行转账清单,被告已按时且足额支付房屋贷款。每年年底统计甚至每月都略有盈余。原告声称被告延期支付房屋贷款不属实。此外,至今为止贷款的剩余本金已不足40万元,原告要求一次性支付676697.44元没有依据。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有按时足额支付房屋贷款?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某390822.6元;
       二、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协议纠纷。离婚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双方已经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被告并未按约定的时间足额给原告指定的贷款还款账户转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清所欠银行贷款。鉴于原告已经于2014年6月11日一次性结清剩余贷款本息504522.6元,被告在此后给原告转账的113700元应当在该金额中扣除,扣除之后,被告还应支付原告390822.6元。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1102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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