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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应当支付子女的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8-05-04 1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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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抚养费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女,户籍地址: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理人曾某,女,户籍地址: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候某,男,1978年5月生,户籍地址:河南省周口市,系原告史某的生物学父亲。
       原告诉称:2006年5月,原告的母亲曾某与被告因在同一个公司认识恋爱后,因发现被告有妻室而分手。2007年11月,曾某发现自己怀孕。2008年7月,曾某在深圳市妇幼保健院生下原告李某。2012年10月,广州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个人亲子鉴定结果报告书,认定被告与原告的亲子关系可能为99.999%。得知结果后,被告再三表明会承担父亲的责任。经多次协商后,被告承诺个人支付人民币180万元作为孩子出生以来直到22周岁的抚养费。2013年1月,被告向曾某出具欠条一张,明确尚欠曾某抚养费人民币180万元,分18期支付,每月为一期,每月月底支付当月欠款。但自从被告出具欠条后,曾某多次找其索要抚养费,被告都避而不见,至今未支付180万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抚养费人民币180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要求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80万元的抚养费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1.欠条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曾某将被告诱导至宾馆后,伙同他人武力逼迫被告所写的,曾某与被告不存在任何的债权债务关系,被逼所写的欠条无效,被告在被曾某等人释放后,于当晚第一时间报警,东莞市长安边防派出所受理了该案;2.假设该欠条非原告法定代理人伙同他人逼迫被告所写的,欠条所写的欠款与抚养费也没有任何关系,被告在确认原告与被告的父女关系后,已支付了10万元的抚养费;3.假设欠条所写的欠款是被告欠曾某抚养费180万元,那么有权依欠条诉请人民币180万元抚养费的,也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曾某,而不是原告,原告本身不是适格的主体。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被告出具的欠条是否为胁迫所写?该欠条所指的180万元是否指抚养费?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侯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至十八周岁的抚养费人民币120万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抚养费纠纷。根据到公安机关调取的材料,除被告报案陈述外,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系在原告母亲胁迫下出具欠条,因此被告的抗辩主张不成立。被告出具欠条的时候已经知悉其与原告存在亲子关系,由于原告的年龄尚幼,原告不可能要求被告出具欠条,而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原告母亲与被告之间有其他经济往来,因此可以认定原告主张该欠条所指的180万元系被告承诺支付的抚养费。由于该数额过高,法院结合深圳的生活水平、原告的实际需要、被告的经济能力等情况调整至120万元。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2338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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