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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代理的刘某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已结案
发布时间:2016-03-01 17: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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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09日,陈某勇驾普通客车由振兴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兰海路段停车侯客时,车辆左侧与由西往东方向行驶的由刘某兰驾驶的自行车右侧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兰受伤住院。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勇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兰委托我所律师处理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及代为提起诉讼;我所律师向法院诉请陈某勇等二方赔偿156763.72元。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最终在二审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并签署《民事调解书》,刘某兰诉求基本获得支持。现案件已结案归档【档案号:(2014YHJT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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