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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属于交通肇事罪
发布时间:2017-01-22 15: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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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交通肇事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7月4日生,居住地: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xx路xx号xx栋xx楼。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8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粤Bxxxxx重型半挂牵引粤Bxxxx挂车由惠州市惠阳区xx镇往惠盐高速收费站方向,途径惠阳区xx镇G205线2951KM+980M处时刮碰二轮助力车乘客高某某,致其倒地并碾压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高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意外碾压致颅脑损伤死亡。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抓获经过及相关书证等。
       被告人刘某某辩称:涉案车辆系由其驾驶,但案发当日其没有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本案被害人致死。
       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律师辩称:1.本案没有证明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痕迹对比直接、客观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确实存在;2.其他证据均是间接且证据的本身或之间存在诸多矛盾,同时不能排除基本、合理怀疑,达不到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综上,被告人刘某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争议焦点
       被告人刘某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处理结果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案例评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挂车刮碰二轮助力车乘客高某某,致其倒地并碾压当场死亡,造成事故后并当场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被告的辩护律师称本案没有证明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痕迹对比直接、客观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确实存在,其他证据均是间接且证据的本身或之间存在诸多矛盾,同时不能排除基本、合理怀疑,达不到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但并没有提供有力证据予以证明。而公诉指控的罪名有警情信息表、受案登记表、陈某朋、梁某、左某强、黄某桂的证人证言、肇事车辆行驶线路图、视频截图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痕迹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及被告人刘晓东供述予以证明。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XS0595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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