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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因车祸致残,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如何赔偿?
发布时间:2018-03-05 1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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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    言
       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中,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往往只能通过诉讼主张才能获得。若受害人选择私自和解或调解处理,绝大机会无法获得该项目的赔偿。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卓某,女,1979年10月29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梁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深圳市xx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粤B XXXXX号车主、被保险人。
       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6年2月5日13时12分许,被告一梁某驾驶粤B XXXXX号小型轿车沿二号路自东往西方向行驶,直行通过同乐路口时,车辆前部与沿同乐路自南往北通过路口由郑某驾驶的搭载原告卓某、郑甲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郑某、原告卓某、郑甲三人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一梁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卓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卓某被送往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1天。出院医嘱:全休6个月,住院期间及修养期间陪护1人,加强营养,1年后根据骨折愈合及功能恢复情况考虑是否回院手术取出内固定。
       2016年5月18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陈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卓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承担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76769.48元。
      案件结果
       2017年1月9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304民初17393号判决: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卓某50000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优先赔付;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卓某68175.77元;
       三、驳回原告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卓某因该次事故构成了10级伤残,虽然是交通事故最轻的一级,但仍属于交通事故伤残损害,其依法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损失。
       但是,实践经验表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通过诉讼主张才能获得。若受害人不知晓法律,也不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诉讼,那么其极有可能得不到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这里至少损失1—10万元。
       本案中,受害人卓某通过委托国晖律师诉讼索赔,主张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的损失,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获赔了118175.77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法院判决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优先赔付。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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