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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车祸导致多等级伤残,父母要学会这样处理…
发布时间:2018-03-05 1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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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    言
       幼童因车祸造成伤残的,日后可能会引发后遗症、并发症等问题,法定代理人(父母)向肇事方主张损失赔偿时需慎重选择处理方式。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郑某,男,2012年9月11日生,农村户口。
       法定代理人:郑父,系原告郑某父亲。
       法定代理人:卓某,系原告郑某母亲。
       被告一:梁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深圳市xx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粤B XXXXX号车主、被保险人。
       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6年2月5日13时12分许,被告一梁某驾驶粤B XXXXX号小型轿车沿二号路自东往西方向行驶,直行通过同乐路口时,车辆前部与沿同乐路自南往北通过路口由郑父驾驶的搭载原告卓某、郑某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郑父、卓某、原告郑某三人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父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一梁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郑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郑某被送往深圳市儿童医院救治,共住院12天。出院医嘱:避免剧烈运动及外伤,一人专门护理6月,约半年后根据骨折愈合情况行骨折内固定位取出术,费用约需1万元,加强营养。
       2016年5月18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郑某的伤残等级为2个10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郑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50885.81元。
      案件结果
       2017年1月9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304民初17394号判决: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郑某60000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优先赔付;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郑某47580.11元;
       三、驳回原告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郑某在事发时年龄仅4岁,其因事故造成的损失赔偿,可由法定代理人向肇事方主张。
       受害人郑某的父母在国晖律师的解释说明下,深入了解到幼童伤残案件可能出现的问题如日后可能出现后遗症、并发症需要二次治疗等,果断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向肇事方索赔,最后获赔了107580.11元赔偿款。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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