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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伤残受害人可以选择庭前调解
发布时间:2018-03-05 10: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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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    言
       交通事故伤残案件,受害人更适宜选择诉讼的方式索赔,但是调解若有专业律师的介入,也不失为一个高效便捷的选择。
      案件简介
       受害人:戴某,女,1965年1月10日生,农村户口。
       赔偿义务人:王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赔偿义务人:深圳市xx运输实业有限公司,粤B XXXXX号车车主。
       2017年5月21日,王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行驶至福田区福华路交彩田路附近路段与原告戴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戴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与原告戴某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戴某被送往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医院治疗,共住院48天。出院医嘱:住院期间留护1人,出院后全休1个月,适当加强营养,待骨折愈合后取出内固定物。
       2017年11月28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对戴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戴某骨折伤残程度为9级伤残,后续医疗费约需13000元人民币。
       受害人戴某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护理费等损失411407.91元(未扣除原告自身责任赔偿比例部分),现受害人戴某委托国晖律师介入,协助其开展索赔工作。
      案件结果
       该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前,受害人戴某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与肇事方达成进行调解意见,扣除受害人自身的责任比例后,受害人戴某最终获赔了201670.96元赔偿款。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戴某选择了在诉讼前与肇事方进行调解,避免了进入司法程序的繁琐,在国晖律师的协助谈判下,受害人最终获赔了201670.96元赔偿款。结合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与责任比例来看,受害人戴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由本案可知,在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中,受害人若选择调解处理事故纠纷,应当委托专业律师参与调解谈判,律师的介入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相反,如果受害人不知晓法律也不委托律师介入协助,受害人极有可能损失巨额赔偿款。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粤晖民交字第0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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