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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助调解,受害人周某获赔总计约15万元
发布时间:2018-03-06 1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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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    言
       交通事故伤残案件,诉前调解可以避免了进入司法程序的繁琐,但应当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否则容易损失巨额赔偿款。
      案件简介
       受害人:周某,男,1980年3月7日生,农村户口。
       致害人:刘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车主。 
       2017年3月10日,致害人刘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在横岗街道茂盛路命门世家路段与周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致害人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周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周某被送往深圳中海医院医院治疗,共住院16天。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出院后休息1个月,适当加强营养,1年后取出内固定物,住院期间留护1人。受害人周某住院期间,粤B XXXXX号车保险公司垫付了10000元医疗费,刘某支付了12399元医疗费。
       2017年7月13日,广东华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周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周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伤残。
       受害人周某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护理费等损失147808元,现受害人周某委托国晖律师介入,协助其开展索赔工作。
      案件结果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前,受害人周某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与肇事方达成进行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确认受害人周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所有损失共计人民币147808元;经双方友好协商,该款项应当扣减保险公司垫付的10000元及刘某垫付的12399元,扣减剩余的125409元在协议签订10日内支付到受害人周某指定的账户;
       二、刘某支付完毕上述赔偿款后,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此终结。此后,受害人周某不得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以任何理由再就本次交通事故向刘某、保险公司提出追加任何经济补偿的要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周某选择了在诉讼前与肇事方进行调解,避免进入司法程序。最后,其在国晖律师的协助谈判下,所有损失均获得赔偿。由此来看,受害人周某的索赔是相当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粤晖民交字第0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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