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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发布时间:2017-04-14 10:3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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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邓某,女,汉族,1969年12月31日,户籍地址:湖南省桂阳县xx镇xx村。
       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盐田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xx街xx号。
       第二被申请人深圳市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x街道xx路xx大厦xx室。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4年1月1日入职第一被申请人处,任职清洁工,每月10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工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福利津贴+工龄工资等,月平均工资为2930元。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3月7日至2015年3月6日。合同到期后,申请人仍在第一被申请人处工作,但第一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10月8日,第一被申请人无故将申请人辞退,且不支付任何赔偿。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1.第一、第二被申请人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8日违法解除劳动合 同的赔偿金17580元;2.第一、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10月19日至2016年4月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15601元。
       两被申请人答辩称:首先,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在2016年10月8日前违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其次,被申请人每月10号左右发放工资,申请人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因有急事需要提前结算工资,因此,被申请人提前支付工资不代表劳动合同的解除;最后,由于申请人自2016年10月8日起一直处于旷工状态,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于2016年11月8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无违法行为,依法无需支付赔偿金。另外,双方已签订了2015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的劳动合同,申请人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为证明其主张,两被申请人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邮寄快递单、《员工手册》、《劳动合同》等为证。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违法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行为?被申请人是否需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合同期间的两倍工资差额?
      处理结果
       深圳市盐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次,对于两被申请人依据《员工手册》以申请人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申请人在庭审中表示对《员工手册》上的签名不予确认,但未就此签名申请司法鉴定;接着,两被申请人提交了有申请人签名、期限为2015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的《劳动合同》作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证据,申请人对劳动合同上的签名不确认,但未就该签名申请司法鉴定。综上,申请人未能对其主张进行举证且申请人对签名不确认又未申请司法鉴定,申请人依法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2032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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