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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16-09-30 1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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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男,1970年9月8日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xx街xx号。
       被告邹某,男,1969年7月19日生,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工业区xx区。
       第三人向某,女,1974年11月30日生,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xx号。
       原告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应被告买房需要,原告曾于2005年6月11日,通过银行转账,借与被告113000元。同时,要求被告须于2007年底将借款偿还原告,但2008年年初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13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提供的证据为取款单、汇款单和银行交易记录。
       被告辩称:1.被告于2004年1月份购买了房屋,不存在与原告之间因购房借贷纠纷;2.原告与第三人恋爱期间想购房结婚,因第三人与被告是同事,故双方协定将被告所有的房屋以购置价113000元卖给原告及第三人。被告在收到房款后将房屋交给原告及第三人,但购房合同丢失,故没有到房管部门办理转让手续。2006年第三人与原告分手,被告将购房款扣除3000元房租后,将110000元汇入第三人账户,将房屋收回。综上,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借贷纠纷。
       第三人称:被告所说的事实属实。
      争议焦点
       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关于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的问题。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应承担举证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责任。原告提供的取款单、汇款单和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仅能证实原告与被告存在金钱交易,但原告无借条、证人等证据予以佐证,且被告主张其与原告不存在借贷关系,具有证人第三人予以证实,故原告主张原告与被告存在借贷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0)MS917-2827-4315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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