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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属于有效的书面形式合同
发布时间:2016-10-08 10: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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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贸易买卖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浙江xx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xx工业区。
       被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某,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座xx室。
       原告称:被告从2007年8月31日起开始向原告传真采购货物,传真合同具有原告与被告的公章及签名认证。直到2009年9月8日,原告依约交付了货物,但被告未依约支付货款,至今尚欠697466元。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97466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传真订单形式采购的买卖合同能否成立?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浙江xx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97466元。
      案例评析
       根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订立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条中的书面形式包括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传真收到的合同如果有双方的签字确认,就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虽然传真收到的合同不是合同原本,但是传真也属于有效的书面形式合同,传真送达对方签收的时候合同就开始生效了。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依约交付货物后,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向原告支付货款697466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0)YHMS0432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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