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首页 > 民商综合部 > 国晖案例

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的确认,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发布时间:2017-02-16 10:28:21
浏览量:895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xx大道xx栋xx号,法定代表人:余某某。
       被告茂名市xx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站前二路xx号xx室,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原告诉称:2016年6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订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一批聚已烯蜡AC-6A,货款总金额为人民币332500元,其中原告向被告支付266000元的预付款,剩余货款在货到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于2016年6月29日向被告支付了预付款266000元,但被告并未在约定时间即2016年7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货物。在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请其履行交货义务后,被告才于2016年8月1日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协定书》并约定:原告若在2016年8月10日前未收到所订购的聚乙烯蜡AC-6A,则由被告全额退回原告所支付的预付款即266000元,并按预付款的20%支付违约金。截止2016年8月10日,被告仍未按约定履行交货义务,违反了《协定书》的约定。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有137100元的预付款未退还,原告虽多次催促被告退款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但被告始终推托,拖延拒付。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所支付的预付款人民币1371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532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原、被告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金额是多少?
      处理结果
       经过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金额137100元及合同违约金53200元,原告同意被告以152100元偿还了结此案;
       二、被告于2016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152100元,如逾期或未足额还款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需另外支付原告违约金4000元人民币;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不得就此买卖合同纠纷再次提起诉讼;
       四、本案诉讼费2053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订购合同》合法有效,应受合同法保护。原告已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了预付款,而被告并没有按约交付标的物,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庭审中,被告对原告的诉求予以认可,并自愿调解,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1996档案编写
法律疑难、快速解答,扫码即可与在线律师沟通。

︿

打开手机浏览器扫一扫

电话咨询热线:

400-6262-163


在线咨询
微信公众号
在线咨询
投诉建议
内部平台
案件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