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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未依约偿还借款,应按照合同约定向贷款人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
发布时间:2017-05-27 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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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男,1984年9月14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丰顺县xx镇xx村。
       被告郑甲,男,1983年5月3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x路xx号。
       被告麦某,女,1986年12月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遂溪县xx镇xx村。
       被告郑乙,女,1980年1月7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x路xx号。
       被告深圳市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村xx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郑甲。
       原告诉称:2014年1月17日,被告郑甲、麦某因资金周转紧张及家庭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其中约定借款金额为54万元,月息5%, 承诺在2014年7月16日前归还,逾期还款根据逾期天数及欠款金额按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原告当日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借给二被告54万元。被告郑乙、深圳市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就被告上述借款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被告郑甲、麦某未按约定日期向原告还款及支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但二被告一直推诿不见,被告郑乙、深圳市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也未履行担保责任,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四被告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54万元及利息60480元;2.四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12.96万元(暂计至起诉之日,应计至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3.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争议焦点】    
       被告郑甲、麦某是否未依约偿还借款?被告郑乙、深圳市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处理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郑甲、麦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某偿还借款本金54万元、利息60480元及相应的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5年7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郑乙、深圳市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郑甲、麦某转账汇款54万元,已完成了合同项下的出借义务,二被告依约应按时足额还款。但是,二被告未依约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此外,被告郑乙、深圳市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自愿为被告郑甲、麦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其依法应对涉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1334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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