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未依约偿还借款,出借人向法院起诉获得还款利息
发布时间:2018-01-19 10: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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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男,1989年10月8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xx镇xx村。
被告叶某,女,1985年7月21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龙川县xx镇xx路xx号。
原告诉称:2014年1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借款期限为1.5个月,到期后一次性还款。同日,原告通过交通银行转账至被告在深圳开设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但被告自借款期限到期之日至今长达6个月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在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还款无果的情况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人民币5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5.6%计算,自2015年1月15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提交了借条、银行交易明细单等为证。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未依约偿还借款?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叶某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5万元及其逾期还款利息 (利息从2015年1月15日起计算至本院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成立。本案中,原告依约向被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归还原告借款本息的责任。虽然双方未约定内的利息,但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因此原告依法有权向被告主张逾期还款的利息。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1209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