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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依约提供货物,未支付价款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18-01-22 10: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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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xx大厦xx室,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深圳市xx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大厦xx室,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贸易伙伴,原告按照采购合同,分别于2016年5月9日向被告提供自动门1樘用于曼海宁花园项目,于2016年6月7日向被告提供自动门1樘用于汇一城项目,于2016年6月24日向被告提供平开门1樘用于福德花园项目、平开门1樘用于天安高尔夫项目,于2016年7月16日向被告提供自动门1樘用于创新时代项目。以上货款共计59600元。但是,原告履行供货义务之后,被告一直推诿延迟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96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提交了销售合同、验收报告、增值税发票等为证。
       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未支付货款?金额是多少?
      处理结果
       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59600元未支付,被告承诺以上款项于2017年7月31日前支付至原告账户;以上款项如未及时足额偿还,则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7年5月22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2017年7月31日未如约定偿还的货款余额为基数)。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未依约支付货款,提交了销售合同、验收报告、增值税发票等证。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及相关反驳证据,应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最后,双方当事人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承诺在2017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货款,待被告货款支付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关于本案买卖合同的争议就此了结。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0864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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