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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17-01-11 11:3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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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重大责任事故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4年10月8日生,居住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xx社区xx巷xx号xx楼。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14日,被告人何某某在未取得装修施工资质的情况下,私自承揽了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xx区xx栋xx楼车间厂房的装修工程。随后,何某某雇佣何礼某负责做该工程水电安装。同年8月24日8时许,何礼某在脚手架上负责拆线槽时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9月8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xx科技有限公司“8.24”高处坠楼死亡事故调查认定,何某某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何某某于同年9月29日经传唤主动被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被告人何某某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某某的辩护律师辩称:1.被告人何某某在第一时间拨打120救助以及110报警,对公安、公监部门的调查随叫随到,对案件事实没有任何隐瞒,且在开庭时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何某某在案发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可酌情从轻处罚;3.本案的发生系过失犯罪,被告人何某某的主观恶性较小,其犯罪情节较轻;4.被告人何某某,自幼品行端正,其父母长年患病,丧失劳动力多年,每年需要几万块钱医药费;三个子女尚年幼,最小只有半岁多,家庭经济均有何某某承担,家庭经济非常困难。案发前何某某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的配合办案机关的调查,综上应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争议焦点
       被告人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何某某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案例评析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何某某在没有取得工程装修资质的情况下承揽工程,违反相关安全法律法规,何某某在生产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事故,其行为已经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何某某经传唤主动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法院予以采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XS第0455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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