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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主犯
发布时间:2017-02-03 10:2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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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开设赌场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10月24日生,居住地:安徽省砀山县朱楼镇xx村。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12月5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7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5日被羁押,同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敬某某,男,1974年8月27日生,居住地:四川省南部县大桥镇xx村xx组。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5日被羁押,同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2年 9月22日生,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清太坪镇xx村xx组xx号。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3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民治派出所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羁押,同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男,1958年10月20日生,居住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梵殿乡xx村xx组xx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5日被羁押,同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男,1986年7月27日生,居住地:湖南省石门县甲山镇xx村xx组xx号。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12月5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7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5日被羁押,同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敬某某、谭某某等人作为赌场股东从2015年2月18日起利用被告人陈某提供的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区xx栋xx楼的场所多次组织人员设立赌场,召集赌客进行赌博,抽水牟利。该赌场雇佣了被告人林某在赌档热场,吸引赌客参赌;雇佣了犯罪嫌疑人张某(另案处理)负责望风看场。2015年3月5日11时10分许,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区xx栋xx楼将张某、陈某某、林某抓获,现场从房间里扣押对讲机四台、扑克牌九副、账本一本、匕首一把、手机三部、赌资1400元。当日抓获敬某某、陈某,并扣押手机二部。2015年3月13日抓获谭某某,并扣押手机一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敬某某、谭某某、陈某、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当庭质证之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敬某某的辩护律师辩称:1.被告人敬某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所起的作用不大;2.被告人敬某某在店内被司法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敬某某是初犯,理应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律师辩称:1.被告人陈某主观恶性不大,开小麻将是出于不敢得罪他人的原因,且本案参赌人员少、赌博时间短,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小;2.被告人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所起的作用甚少,理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3.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端正,有强烈的悔罪表现;4.被告人身体患有严重疾病,属于高危人员,不适宜羁押,请法庭参考该特殊情况。 

        【争议焦点】

        上述五名被告人是否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四、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五、被告人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六、缴获的作案工具对讲机四台、扑克牌九副、账本一本、匕首一把、手机六部、赌资1400元,依法予以没收。

        【案例评析】

        开设赌场罪,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被告人陈某某、敬某某、谭某某、陈某、林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曾有敲诈勒索的犯罪前科,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谭某某曾有行政处罚的前科,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是赌场股东之一,纠集他人参与经营管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敬某某、谭某某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抽取红利,被告人陈某为赌场提供场所并抽取红利,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林某受雇在赌场工作,在共同犯罪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敬某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敬某某在店内被司法机关抓获,被抓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不构成自首。辩护人关于敬某某是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五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敬某某、陈某系初犯,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敬某某为初犯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陈某为初犯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其患有高血压三级(极高危),故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宣告缓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XS0362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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