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大讲堂
第四十一场 开讲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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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合同相对性的认识》
主讲人 | 周新忠律师
2022年6月22日,国晖大讲堂第四十一场在国晖总所举行,本期由国晖律所周新忠律师为我们带来《浅谈对合同相对性的认识》,本次采用实时直播的方式,同时与各地分所以及线上收听的律师们进行云端交流,现场更是座无虚席。
国晖律师·周新忠
业务领域:民商事合同、建设工程、房地产、人身损害、法律顾问、刑事辩护。
会上周新忠律师先详细的介绍了合法法则的发展史,同时讲述了《1861年特威得尔诉阿特金斯案》、《1915年邓罗普气胎公司诉弗塞里奇案》等经典案例,通过历史回顾的方式,让大家深入全面的了解合同精神的起源、发展及变革。
并强调合同相对性原则是两大法系的合同法中一条共用的重要原则,其主要内容表现为主体的相对性即发生在特定主体即合同当事人之间、内容的相对性即只有合同当事人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责任的相对性即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负违约责任。
合同相对性原则虽然是一项基本原则,但不应盲目机械地适用,否则可能会违反公平原则,导致各主体权利义务失衡。
因此,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和经济形势的向前发展,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对其进行适当的突破,考虑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及真实法律关系,不但更适合于现在频繁的商品交易的需要,符合交易便利和交易经济的原则,从而弥补了相对性原则的不足,衡平了当事人和第三人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而且也体现了个体本位向社会本位法律思想转变的需要,更加有利于中国法治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的良好运行。
我国法律突破的主要情形有:
(1)代位权
(2)撤销权
(3)买卖不破租赁
(4)建设工程合同分包人的连带责任
(5)非法分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责任
(6)单式联运合同
(7)旅游合同纠纷
(8)交强险
(9)第三者责任商业险
(10)履行加入
(11)债务加入
(12)产品缺陷责任
周新忠律师还通过自己多年来接触过案件进行逐一分析,深入解读相应的要求,与线上线下的律师们进行充分的互动交流。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以合同相对性原则为主导,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为例外,依据法律规定及公平原则综合分析,正确处理有关合同相对性问题。